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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发(1997)51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服务行业三个工种实行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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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yjnjd_17281/20200617/t0035_138965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技发(1997)51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发(1997)51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服务行业三个工种实行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服务行业三个工种实行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7)51号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门:
  
  根据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劳技发(96)76号〕和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办法的通知》〔沪人(1994)15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本市于1997年10月1日起对服务行业美容、美发师、按摩师三个工种实施全市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原各区、县劳动部门、各有关主管局(公司)设立的考核机构,不再向社会组织上述工种(岗位)的考核及证书发放工作。
  鉴定(考核)的有关事宜,按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关于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工种)实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技发(96)89号〕文执行。
  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三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尚未设立之前,上述三个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鉴定(考核),凡申请上述三个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请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所在地的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报名。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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