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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发(1997)55号 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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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rsxhfzdgfxwj_17338/20200617/t0035_138931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技发(1997)5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发(1997)55号 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0-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7)55号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5)1号 宣布废止,废止日期2005-01-18 并被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保技(2004)11号 替代 ]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为此,劳动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劳部发(1997)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根据《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89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制订的《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发证管理办法(试行)》〔沪劳技发(94)46号〕和《关于印发在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审批中将冷藏工等46个专业(工种)列入特殊专业(工种)范围的通知》〔沪劳技(94)62号〕与《条例》、《通知》精神基本一致,故继续执行。
  二、根据《通知》对社会培训机构审批的规定,本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市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的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1、举办以培训初、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凡举办以培养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报劳动部备案。
  3、部属、市属各行业部门和市级社团组织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报劳动部备案。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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