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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再就办(97)第20号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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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fzgjyldzz_17273/20200617/t0035_138958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再就办(97)第20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再就办(97)第20号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试行办法
发文日期: 1997-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试行办法
沪再就办(97)第20号


  各区、县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试点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为了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推动非正规就业的发展,改善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决定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试行综合保险。

一、投保对象

经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就业办公室”)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

二、保险责任期限及支付保险金的办法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限以年度计算。第一年保险金由市再就业基金和社会各界的赞助金支付;第二年保险金由前述资金与被保人各支付一半:第三年起均由被保人自理。

三、投保金额及保险额度

保险金额按劳动组织中的每一从业人员为投保计算单位,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百元。保险额度为每人每年度人民币五万元,其中财物损失理赔和人身伤害理赔均各以二万伍千元为限。
  
  四、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被保险人需在劳动组织调配、安排下从事服务的过程中,由于过失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第三者财物损失以及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致残的,方可接受理赔。
  
五、理赔程序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迅速向所在劳动组织及劳动组织所属的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报案,同时可直接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国内业务部提出理赔要求。在保险公司受理索赔期间,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及劳动组织应配合其进行事故查勘,并根据保险责任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六、有关要求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认定后,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须填写从业人员投保名单、并附投保人员身份证及从业人员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2.载体管理机构提交投保名单后的十天之内,经市再就业办公室审核确认,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3.保险责任期限内,载体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市再就业办公室上报劳动组织人员增减名单。
  
  4.被保险人的投保单由劳动组织所在载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5.从业人员在劳动组织之间流动的,投保单位载体管理机构负责转移,保险仍然有效。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非正规就业人员综合保险细则

一、投保对象必须是经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就业办公室)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即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属社区就业服务载体填写投保名单交区、县载体管理机构并上报市再就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十天内给以办理投保手续。

三、保险按劳动组织中的每一从业人员为投保计算单位,保险费每人为人民币一百元,保险金额每人为人民币五万元,其中财物损失以二万五千元为限;人身伤害以二万五千元为限,每次保险事故的保险金额分别如下:

1.每次事故对第三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2.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残(包括交通事故意外伤残的),每次事故给付限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3.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经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诊断确需住院治疗时,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住院补贴金人民币为每天三十元,每保险期限内累计三十天为限。
  
  四、在保险期间,每一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均按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每一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累计数以人民币五万元为限。当赔付金额达到规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五、在保险期限内,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下列情形之一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劳动组织调配、安排下,在劳动组织的柜面或上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过失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物损失的;

2.被保险人在劳动组织调配、安排下,在劳动组织的柜面或上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3.被保险人在劳动组织调配、安排的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包括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致残的;

4.上述人员的人身伤害按太平洋保险公司现行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标准给付。

被保险人每次自行承担财产责任赔偿事故的金额为人民币一百元。

六、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民事责任事故的,不在本保险责任之内:

1.被保险为未经劳动组织同意,擅自提供服务行为或因故意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2.被保险人未经太平洋保险公司同意,擅自承诺的各项责任;

3.属于劳动组织或被保险人的各类财产;

4.保险事故引起的各项间接损失和费用;
  
  5.被保险人依据本事项规定应自行承担的金额以及本事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赔偿金额。

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所属劳动组织和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应及时通知太平洋保险公司,同时配合其进行查勘,未经太平洋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所属劳动组织与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不得作出任何赔偿许诺。索赔事宜由区、县级载体管理机构统一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并根据保险责任提供下列证明:

1.出险通知书;

2.损失清单;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向服务对象出具的收费发票或凭证;

4.劳动组织所在地(区、县级)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5.凡被保险人与第三方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应提供经太平洋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赔偿协议或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6.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八、太平洋保险公司接受索赔申请后,经查实确属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金。

九、被保险人或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赔付保险金申请的,即作自愿放弃权利。

十、本事项如需补充或修改,以修订事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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