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函[2008]154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函[2008]15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13日
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24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对于此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以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请参照此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