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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1997]200号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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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gwygl_17330/20200617/t0035_139072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1997]200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1997]200号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人[1997]200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近年来,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开招录了一定数量的公务员。为了及时、准确地确定新录用人员的职务、级别,现将人事部印发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根据《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及时任命职务,确定级别,填写《上海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按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附件:《上海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职审批表》
上海市人事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三条 予以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范围、职数限额和各职务对应的级别内进行。
  第五条 对录用时己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
  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十二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十一级。
  
  (二)新录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市(地)级以下行政机关录用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任命职务,可以在第(一)、(二)项规定的基础上低一级任命职务,并比照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确定其级别。
  第六条 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情况作出总结。
  (二)所在单位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鉴意见和拟任职、定级意见。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
  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下基层锻炼和由于组织原因未能按其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其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时算起。
  第八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职定级,按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第九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式样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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