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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社保法发[1997]28号 关于1997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工资增长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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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sydwgzfl_17300/20200617/t0035_139048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社保法发[1997]28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社保法发[1997]28号 关于1997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工资增长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1997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工资增长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沪社保法发[1997]28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沪委办发[1993]80号文精神,现就1997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1996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

二、发放标准

此次增加的待遇分为两部分:
  1、进入离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离休费72.50元(含按沪业二发[1997]27号文增加的离休金),从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2、一次性发放部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560元;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540元;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520元j抗战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5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480元。

三、资全开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列支,其他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专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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