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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社保业二发[1997]29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到本市乡镇企业工作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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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yjsrygl_17294/20200617/t0035_139030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社保业二发[1997]29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社保业二发[1997]29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到本市乡镇企业工作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到本市乡镇企业工作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沪社保业二发[1997]29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近几年来,本市各区县为发展经济,相继弓险和调入了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但各区县在办理这类人员的养老保险时做法不尽一致,为规范管理、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经研究,现就专业技术人员到本市乡镇企业工作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人事局批准从外省市引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男性分别为50周岁和55周岁以下、女性分别为45周岁和50周岁以下)到乡镇企业工作后,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挂在乡镇政府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可按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实行。

二、其他引进人员和本市城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流动到乡镇企业工作以及大中专学生到乡镇企业就业的人员,工资关系挂靠乡镇并由乡镇统一发放的,其养老保险可按本市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实行。

三、原已按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实行养老保险的引进人员,由区、县中心会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精神进行一次核查,区别情况、做好工作。

四、本处理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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