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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8]15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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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15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15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10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
序号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1 农、林、牧、渔业 3-10
2 制造业 7-15
3 加工、修理修配 10-30
4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7-15
5 交通运输业 10-15
6 建筑业 10-20
7 娱乐业 20-30
8 服务业-饮食业 10-25
9 服务业-旅游、广告、代理 20-30
10 服务业-中介机构 20-30
11 服务业-仓储业、租赁业、旅店业、其他服务业 10-30
12 其他行业 10-30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别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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