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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发(1998)24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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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gsyxj_17323/20200617/t0035_139069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保发(1998)24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发(1998)24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8)24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对本市企业保建食品费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调整为3.75元/天;

乙类调整为3.25元/天;

丙类调整为2.70元/天。

二、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调整为2.70元/天;高温季节含盐菜汤调整为1.85元/天;企业保健食品费标准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在原渠道开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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