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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国税函[2008]52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申报后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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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申报后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山国税函[2008]52号


  [税乎网注]
  根据《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中山国税发[2009]72号),此文件中的第一点第(二)项已被废止。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申报后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山国税函[2008]52号
  已被修订
  2008年6月24日
  各分局:
  我局的网上办税业务推行后,一方面减轻了分局办税服务厅前台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纳税人频繁上门报送资料的不便,为了进一步把“两个减负”的工作落到实处,市局重新制定推行网上申报后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的有关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消费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含采用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两种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
  1. 每年报送一次,具体报送时间为次年的 1月底之前。
  2.网上和电话不能成功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法定的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采用半年报送方式,每年7月、1月的月底前分别报送上、下半年的纸质资料。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暂不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在年度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在申请注销时,把当年1月至办结注销手续当月的申报表等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所得税
  第四季度纸质申报资料须在次年1月底前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第一、二、三季度纸质申报资料不需报送。
  在年度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在申请注销时,把办结注销手续当季的季度申报表和当年的年度申报表等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及汇算清缴工作暂时不能通过网上办税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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