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72
  • Tax100会员 33382
查看: 530|回复: 0

[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1998]105号 沪财行(1998)17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8-1 12: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sydwgzfl_17300/20200617/t0035_139049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1998]105号 沪财行(1998)17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1998]105号 沪财行(1998)17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的通知
沪人[1998]105号 沪财行(1998)17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及有关单位人事、劳动部门: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起。对荣获上海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均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叁千元。

二、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奖励基金中列支;企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应付工资中列支;无固定收入的人员由市财政拨款奖励。获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免交个人收入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