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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8]18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所属番禺等地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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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所属番禺等地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穗国税发[2008]18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所属番禺等地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穗国税发[2008]18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28日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所属番禺等地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荔国税发〔2008〕27号)收悉。鉴于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连锁药店”)在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设立的13家分支机构(详见附见2)是在大参林连锁药店领导下统一经营,由大参林连锁药店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且不单独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不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大参林连锁药店在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设立的13家分支机构统一由大参林连锁药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由此而影响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收入由广州市财政年终专项结算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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