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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font=Times New Roman]2009[/font]〕[font=Times New Roman]456[/font]号)规定:“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font=Times New Roman]6%[/font]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font=Times New Roman]36[/font]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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