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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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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 12: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口径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口径的通知
  全文有效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做好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工作,对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及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填报问题,在上级税务机关尚未明确前,纳税人在进行2008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暂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填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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