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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8]45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房产加装修房产设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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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房产加装修房产设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8]45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房产加装修房产设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8]45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16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赁房产加装修房产设备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梅地税发[2008]14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请示》中你市金融、保险等部门的营业网点采取租赁形式租入房产,上述承租人不是该房产的纳税人,因此,其加装修房产、设备等不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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