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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8]141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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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8]141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8]14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17日
  各税务分局:
  根据《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关于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残字〔2008〕9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中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雇工超过8人(含8人)以上的个体经济组织。
  二、计征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上年度全市社保费年平均缴费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一)用人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的平均参保人数×1.5%。
  (二)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全市社保费年平均缴费工资×80%。
  (其中"上年度全市社保费年平均缴费工资"按上年度12月全市社保费平均缴费工资×12计算)
  三、年审时间及缴费期限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是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时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催缴期,逾期不缴纳的,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其他相关征管规定
  (一)部门职责
  根据《细则》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计划和劳动服务网络及劳动监察范围;协同开展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在征缴期前,利用有关数据接口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征数据传送到地税部门。
  市残疾人联合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发给达标证明书;对达不到规定比例或逾期没有申报已录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核定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发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产生相关应征数据,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的数据接口传入地税的大集中征管系统。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1、由市财政供给经费的市直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经费直接划缴;
  2、其他用人单位应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在辖区内地方税务分局进行申报缴纳。
  以网报方式申报纳税的单位,可在缴费期限内在网报系统自行申报清缴。
  以上门申报或定期定额扣税方式申报纳税的单位,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的内容填写《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与其他税费在同一份申报表填列),在缴费期限内到所在辖区的地方税务分局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的征收凭证与其他税费一致。
  (四)在催缴期内,各征收单位应及时统计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通过发出催缴通知书、电话催缴、短信催缴、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告未缴费名单等形式开展催报催缴工作。
  (五)各分局要加强与当地党政、残疾人联合会在各镇区的分支机构以及劳保分局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宣传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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