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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8]143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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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8]143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8]14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24日
  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9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我市以外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应持合法有效的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到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
  二、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纳税人的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原件时,须同时检查车船以往年度的纳税情况。以往年度未完税的,应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原件审核无误且已清缴以往年度税款的,在车船税代征系统调整已完税车辆的应税起始年月,并在调整依据上注明完税地、完税证明名称及号码等信息。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应留存造册备查。
  三、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的,车船应税年月应调整至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出具日期的次年1月起。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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