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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8]39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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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39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39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31日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地点的请示》(云国税发〔2008〕6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270号)第一点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如果不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总机构纳税的应报省局审定”中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县或同一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范围内。即,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在同一县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县自行确定;如果在同一市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市自行确定;如果跨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但在我省范围内的,若需要在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报省局审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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