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险发(1998)51号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6)10号 宣布废止,废止日期2006-04-10 并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5)35号 替代 ]
各部、委、办,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党委(党组)、老干部工作部门,市社会保障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发[1998]56号)的规定,现对本市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通告,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规定的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
二、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离休干部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领取的护理费,参加本市退休费统筹的单位,所需经费由统筹基金列支;未参加本市退休费统筹的单位,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领取的护工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参加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8年7月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