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东国税发[2008]80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东国税发[2008]8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7日
各国家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已根据上级要求调整了《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8〕21号)中《保留的办税业务表》(见附件)中有关涉税审批业务的操作处理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保留的办税业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