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8]126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8]12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26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建立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建账标准的,向县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提交《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申请表》(附件1)。
(二)审核。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纳税人。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纳税人,应当之核准之日起按规定建立、使用、保管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二、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使用和保管
(一)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使用。纳税人发生收支业务所取得的各类凭证应粘贴在粘贴簿上,如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应按实际发生业务自制凭证进行粘贴;纳税人发生进货和销货业务,应记载在登记簿上。
有关凭证和进货、销货必须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逐日粘贴和登记,按月进行统计汇总。凭证粘贴时要做到排列有序、齐全完整;进货销货登记时要做到及时准确。粘贴簿中月份汇总情况要记载在粘贴簿封面上,登记簿中月份汇总情况应记载在进货销货明细表月份合计栏中。
(二)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保管。纳税人要妥善保管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要保管10年以上,销毁时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三、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管理
(一)对经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导和督促其及时建立、使用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按规定开展定额调整时,应参考纳税人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记载情况,科学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或经营额。
(二)定期开展巡查,对发现存在的违章问题,要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实际销售额或经营额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账标准的,应要求纳税人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并进行正确核算和如实纳税申报;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国税函〔2004〕298号)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
基本
情况 |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业主
(或负责人) | | 主营业务 |
| 开业日期 | | 月销售额或
月营业额 | | 行业性质 | |
申
请
原
因
|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名及联系方式(电话): |
税务
机关
审核
意见 | 税收管理员意见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 区(县)局意见 |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注:
1、“申请原因”纳税人必须说明无建账能力,且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情况;
2、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3、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