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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国税函[2008]88号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网上数据采集系统采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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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国税函[2008]88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国税函[2008]88号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网上数据采集系统采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网上数据采集系统采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通知
东国税函[2008]88号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网上数据采集系统采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通知
  东国税函[2008]8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10日
  各国家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为做好电子数据接收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市局决定从9月1日起正式启用网上数据采集系统。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实行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原则上通过网上数据采集系统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不需再报送纸质件,年终后分局不需将其打印归档。纳税人首次使用时,应将本年度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一次性补齐。
  二、纳税人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为尽量减少纳税人到分局前台的次数,网上数据采集系统设定按季度报送的期限放宽为30天,按年度报送期限不变。
  三、系统设置自动签收功能,纳税人在报表上报后10天内可以修改,超过10天系统将自动签收,用户不能再修改。确需修改的,须通过该系统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各分局税源管理股应安排专人定期处理纳税人的修改申请。
  四、网上数据采集系统提供的财务报表是根据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各栏目说明见《财务报表填报说明》(附件4)。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六、上门申报的纳税人仍按照原办法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附件:(略)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报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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