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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1999〕34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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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yjsrygl_17294/20200617/t0035_139031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1999〕34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1999〕34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沪人〔1999〕34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工作,现就本市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的离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人事部规定,可办理暂缓离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副主席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1983年底以前评定为四级以上的老专家;其他有突出贡献,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高级专家。
  现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的杰出高级专家,在任届未满时无须办理暂缓离退休的审批手续。任届期满后需暂缓离退休的,再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程序,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详细填报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由各部、委、办审核后,一式六份于每年的五月底以前报市人事局审批。凡超过规定期限的,下一年度再报批。
  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暂缓离退休。
  附:1、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
  2、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名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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