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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8]25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新增属下连锁经营店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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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国税发[2008]258号
文件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8]25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新增属下连锁经营店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新增属下连锁经营店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穗国税发[2008]25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新增属下连锁经营店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穗国税发[2008]25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8日
  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新增属下连锁经营店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请示》(番国税发[2008]89号)收悉。鉴于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广州东站商场是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在天河区新增的连锁经营店,与原18家连锁店同属在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领导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总公司采用微机联网,统一配送货物,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广州东站商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的有关规定,由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由此而影响分支机构所在区的收入由广州市财政年终专项结算解决。
  附:关于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新增属下连锁经营店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请示
  番国税发[2008]89号
  2008年9月3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我局经管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在天河区新增了广州东站商场连锁经营店,新增店(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见附件)与原18家连锁店同属在总公司领导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总公司采用微机联网,统一配送货物,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该企业经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为连锁经营企业(穗经贸[2005]103号)。现该企业向我局申请新增店由总机构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拟同意该企业的申请,新增店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当否,请批示。
  附件:企业申请资料(略)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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