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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国税函[2008]76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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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国税函[2008]76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国税函[2008]7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14日
  各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467号)转发给你们,此前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如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各分局对确定为应就地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函件格式可参照附件《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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