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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函[2008]87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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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中山地税函[2008]87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函[2008]87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0-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2008]87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2008]87号
  全文有效
  2008 年10月22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5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公司需使用通行费发票的,可参照印明企业名称发票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印制申请,申请审批资料通过市局逐级上报省局。
  二、通行费发票的相关信息统一由市局征收管理科进行录入,并调拨到主管税务分局。
  三、主管税务分局要加强对通行费发票发放、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粤地税函[2008]5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为加强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发票)管理,规范通行费发票印制和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通行费发票印制工作。凡由省局监制的通行费发票,一律由企业向负责通行费发票发放管理的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印制申请,并填写发票印制申请表,逐级上报省局,再由省局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发票印制申请表由各市级地税机关自行制定。
  二、规范通行费发票发放工作。发票印制企业将印制完工的通行费发票送达负责通行费发票发放管理的主管地税机关后,由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行费发票相关印制、发放信息录入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并加强对企业使用通行费发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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