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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8]64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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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2008]647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8]64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8]64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8]64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30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国际税收工作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二、广州市由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负责《证明》的审核和开具工作,其他地区则由各市局税政科负责。
  三、各市开具的《证明》的编号以“地区简称+类型+年度+顺序号”的规则进行编排,如广州市局在2008年为个人开具的《证明》编号为“穗地税个字[2008]x号”,为企业开具的《证明》编号为“穗地税企字[2008]x号”,其余以此类推。
  四、各市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填妥下列备案表报省局备案。
  附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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