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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茂府办函[2008]132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西南分公司税务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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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茂府办函[2008]132号
文件名: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茂府办函[2008]132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西南分公司税务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西南分公司税务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茂府办函[2008]132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西南分公司税务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茂府办函[2008]13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3日
  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西南分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并入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华南分公司,停止了所有业务活动,办理了税务清算手续,但其应当依法缴交我市国税部门的2595517.81元税务滞纳金一直未缴交。近日,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华南分公司以《关于请求协助解决税务问题的函》(销售华南财函[2008]49号)致市政府,请市政府协调解决上述遗留问题。鉴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西南分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一直正常缴交价格调节基金,对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为帮助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华南分公司理顺关系,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及时缴交、补交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前提下,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西南分公司所欠市国税部门2595517.81元滞纳金从市价格调节基金中代支。
  你办要积极协助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华南分公司处理上述滞纳金问题,并依法督促该公司尽快恢复已停止缴交我市的价格调节基金及补交自今年4月以来所欠交的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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