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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复〔2008〕77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村委会收取房屋租金开具发票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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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复〔2008〕77号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复〔2008〕77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村委会收取房屋租金开具发票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8-1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村委会收取房屋租金开具发票的复函
东地税复〔2008〕77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村委会收取房屋租金开具发票的复函
  东地税复〔2008〕77号
  全文有效
  2008-11-05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办发来《市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的重点问题汇总和正常类提案》收悉。经我局研究,现就文件中关于村委会收取房屋租金使用票据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村委会收取房屋租金应当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以及《关于同意规范票据管理的复函》(东府办复〔2003〕848号)的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经济活动中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发生涉及应税收费或者应收劳务的行为,向被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收款凭证时,使用税务票据。”村委会收取的房屋租金属于经营行为,因此,应该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村委会可以到当地地税分局门前完税后申请代开统一发票,也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后,向地税分局申请领购《广东省东莞市租赁业发票》向付款方开具,并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企业支付房屋租金时,有权拒收不合法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企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房屋租金时,如果对方开具正规发票以外的其他票据作为收款凭证,企业有权拒收。
  三、建议市、镇政府以适当方式强调村委会在取得经营收入时应使用税务发票。目前,地税部门已经提供了多种方便的途径供村委会领购发票或到地税分局门前代开发票,但是部分村委会在收取租金时仍没有按规定开具发票,造成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记账。因此,建议市、镇政府从规范村委会的财务和记账凭证管理入手,要求村委会在取得经营收入时应当依法开具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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