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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地税发[2008]253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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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文件编号: 湛地税发[2008]253号
文件名: 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地税发[2008]253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湛地税发[2008]253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湛地税发[2008]25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1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工作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成立专门清查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共同认真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市区范围内土地清查工作由开发区地税局牵头,赤坎、霞山、坡头、麻章、东海岛地税局各派一名人员,与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各一人组成专门清查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市区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清查目的、清查范围和清查内容按照粤地税发[2008]122号文的有关内容执行。各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有关清查工作应于2009年1月底前完成,并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地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制度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定期进行工作协调和信息交流。通过整合现有管理资源,抓好各个管理环节,明确负责协调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建立和完善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制度。各级国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现有的地籍资料提供给当地地税、财政部门。各级地税、财政部门获取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只用于征管和清查,并有责任和义务对有关资料予以保密。
  各级地税、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涉及土地方面的信息资料,完善土地税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土地税收的基础管理工作,要定期将土地税源信息与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漏管情况,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并将土地管理所需税收信息及时提供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掌握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定期向地税、财政部门传递(省制定《土地使用权人类别统计土地面积明细表》供各市参考使用,见附表)。对于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更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地税和财政部门。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县(市、区)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由地税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究土地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强化征管措施,共同促进地税管理走向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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