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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揭市地税发[2008]226号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社保费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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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文件编号: 揭市地税发[2008]226号
文件名: 广东省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揭市地税发[2008]226号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社保费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社保费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知
揭市地税发[2008]226号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社保费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知
  揭市地税发[2008]22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14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改革,进一步推进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根据《揭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揭府[2005]64号)、《关于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揭府办[2005]71号)的有关规定和2008年10月22日揭阳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市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详见附件)社保费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社保部门将纳入全责征收范围的单位名单以及单位内参保人员明细资料传递给地税部门(此项工作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地税部门逐户进行整理核对,并发给各参保单位进行核对确认(此项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资料不符的,由缴费单位到社保部门办理变更,并将变更资料送一份到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于12月10日前完成)。
  二、由社保部门对纳入全责征收范围的事业单位的历史欠费(即2009年1月1日前)进行全面清理,数据打包存放,今后各单位补缴全责征收前欠费时,由社保部门开具补缴通知书,缴费单位凭补缴通知书到所属地税征收部门缴纳,地税部门按照补缴通知书开列的内容和金额征收。全责征收后发生的欠费由欠费人自行向地税部门申报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为做好此项工作,请涉及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提供协助。列入全责征收范围的单位,应按主管地税部门的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登记资料的填报、校对和录入等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单位缴费登记、单位内个人明细登记资料的填报、校对和录入工作,并在ETS联网银行开设缴纳社保费的银行帐户,今后社保费将全部通过ETS系统直接进行划缴(此项工作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
  应提供或填报的资料主要有:《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人员明细录入表》(磁盘格式)、《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银行签订的划解税费协议书以及主管地税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表模可向主管地税部门领取。
  (二)在主管地税部门的辅导下做好首次明细申报工作,视缴费单位实际情况可采用上门申报、网络申报等申报方式,填报《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缴费方式一律采用ETS缴款。
  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当月应缴纳的社保费,逾期地税部门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变更办理程序。缴费单位及其单位内参保人员发生变化,包括单位登记事项、增减员或变更个人明细信息,应先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凭社保部门的审核手续到地税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附件:列入全责征收范围的市直事业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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