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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申办增量房转移登记须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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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省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申办增量房转移登记须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8-1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申办增量房转移登记须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通告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申办增量房转移登记须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27日
  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办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从2008年12月1日起,凡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增量房转移登记(即一手商品房交易),申请人须提供契税完税凭证。
  契税缴交流程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穗财农[2008]199号关于重申我市商品房契税申报缴纳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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