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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就发(1999)47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水上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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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_17276/20200617/t0035_138960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保就发(1999)47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就发(1999)47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水上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水上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9)47号


  上海水上公安局,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公安局,各水上作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本市水上作业单位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的户口迁移、档案转移、劳动手册发放和失业保险等有关问题,经研究,对此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户口迁移
  水上集体户口原则上只允许从事水上作业人员申报,反之若离开水上工作岗位,则应将户口迁回原籍。但考虑到水上集体户口人员情况比较特殊,在具体处理时可按以下办法区别对待。
  1、父母、配偶或子女常住户口在本市的,退工时水上集体户口应迁移到父母、配偶或子女处,迁移后继续保留其非农业户口性质。
  2、在本市拥有产权房或使用权房等固定居住地的,户口应迁移到固定居住地处。
  3、父母、配偶或子女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如果本人在本市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户口应迁移到新单位的集体户口处。
  4、父母、配偶和子女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水上集体户口又一时难以迁出的,其户口可以暂保留在水上公安派出所。
  二、档案转移
  根据沪劳力发(92)93号文转发的国家劳力字(1992)33号《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水上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应先按上述办法迁移户口,然后将其档案退到户口迁往的所在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或转交其新单位。对于户口暂保留在水上公安派出所的,其档案则退到水上公安派出所对应的地区街道劳动服务所。
   三、劳动手册发放
  水上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劳动手册”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发给。对于户口暂保留在水上公安派出所的,劳动手册由水上公安派出所对应的地区街道劳动服务所发给。
   四、失业保险
  水上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在失业期间可凭劳动手册到户口所在地区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对于户口暂保留在水上派出所的,则到水上派出所对应的地区街道劳动服务所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上述规定,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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