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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8]22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府办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未达到流转税起征点免征堤围防护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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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函[2008]226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8]22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府办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未达到流转税起征点免征堤围防护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府办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未达到流转税起征点免征堤围防护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8]22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府办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未达到流转税起征点免征堤围防护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8]22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15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未达到流转税起征点免征堤围防护费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8﹞75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取得的未达到流转税(指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的收入免征堤围防护费,达到流转税起征点以上的全额征收,以上政策从所属期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要及时做好相关落实工作,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附件: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未达到流转税起征点免征堤围防护费问题的复函
  (2008年11月20日 东府办复[2008]758 号)
  市地税局、市水利局:
  东地税发[2008]163 号文收悉。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未达到流转税起征点免征堤围防护费的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随同流转税予以免征堤围防护费,对达到流转税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则全额征收堤围防护费。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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