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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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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08.1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除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2008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后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公休日和节假日除外)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依法予以扣除。
  二、纳税人申报时需报送填好并附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个税申报表》可以从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gds.gov.cn)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www.gdltax.gov.cn)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分局的办税大厅免费索取。
  三、已经开通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可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个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地税分局进行门前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还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受托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一并报送委托申报协议或合同。
  四、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有关年所得12万元以上需自行申报个税的具体规定,可登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dgds.gov.cn)查询或拨打服务热线22887110咨询。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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