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发票抽奖活动有关举报奖励问题的通知
惠地税发[2008]169号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发票抽奖活动有关举报奖励问题的通知
惠地税发[2008]16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31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18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持取得的假发票、收款收据,发票上所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不符等不合法凭证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罚款)收缴入库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18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市局《关于修改和完善我市发票抽奖活动办法的通知》(惠地税发[2004]107号)第九项“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