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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韶地税发[2009]13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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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韶地税发[2009]13号
文件名: 广东省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韶地税发[2009]13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后若干问题的通知
韶地税发[2009]13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后若干问题的通知
韶地税发[2009]1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13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韶劳社[2008]221号)和《关于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交换项目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04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费地税机关全责征收工作,确保参保人能及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在增、减员时社会保险费征收对象的责任单位问题。
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缴费单位在办理增、减员时,应以参保者的劳动关系为依据,个人应交部分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关于补缴问题。
补缴非当月社保费的,由地税机关填写《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见附件)给缴费人交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出具《特批补缴通知单》,同时发送电子数据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和《特批补缴通知单》进行征缴。
三、关于清欠问题。
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欠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单位(个人)还欠款通知书》交缴费单位(个人),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电子数据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征缴入库。对2009年1月1日之后的欠费,由地税机关计算和征收。
四、关于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费问题。
退休人员若需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铺底基金的,缴费单位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同意后,计算出一次性征收金额,并发送电子数据给地税,由地税机关进行征收。
五、关于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缴问题。
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单位社保号统管,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向地税机关发送征收数据(不需要报个人明细资料),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六、关于困难企业和军转干人员的缴费问题。
社保费从财政(破产企业安置)专户列支的关闭、破产、转制企业和从财政(军转干安置)专户列支的军转干有关人员,为方便缴费,对其的征收管理仍按原征管范围处理。
七、关于市直和县(市、区)交叉参保问题。
若参保单位既在市直参保,又在县(市、区)参加其他险种,应将县(市、区)参加的险种停保,同时将相应的险种归并到市直一并参保。在归并前已享受相应待遇的,在原参保地继续享受,归并后享受待遇的,统一在市直办理。今后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的验证登记工作,可在全市任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八、关于属地管理问题。
1、社会保险费实行与地方税收同征同管,缴费单位(不含“关闭、破产、转制企业和军转干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2、新参保单位在地税开户时,地税机关需按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所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保级次和社保管理机构的登记,同时按社保与地税约定的规则进行单位和个人的派号。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按所属的社保级次划入相应的财政专户。
驻韶省属缴费单位,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在省属参保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入省级财政专户,其他险种划入市级财政专户;浈江、武江、韶钢地税分局所辖的缴费单位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其他缴费单位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划入相应的县(市、区)级财政专户。
九、关于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办理流程。
(一)基本养老金核发业务办理流程。
1、所在单位在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将参保者的退休申办资料提交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在退休待遇核发当月10日前,申办单位须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历史欠费),缴费次日后凭地方税务机关完税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核发业务。
参保单位(个人)在足额缴清社会保险费后方能核定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待遇从办理基本养老金核定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因单位(个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延误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由单位(个人)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予补发。
3、 参保单位凭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的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休减员和征收品目变更等相关业务。
(二)养老保险退保业务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个人)凭机关退休、出国定居、解除劳动合同、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员、变更征收品目等相关业务。
2、单位(个人)凭退保申办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业务。退保业务须在缴清社会保险费后方能申请办理。
(三)企业离退休死亡待遇核发业务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同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办死亡待遇核发业务和减员业务。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
缴费人姓名


个人

社保号


纳税人编码


单位

社保号



单位名称


发出时间


流水号



所属期起

所属期止

征收品目

缴费工资





































地税机关 (盖章)


税务机关经办人


社保机构

经办人


社保录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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