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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技监人〔1999〕270号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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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yjsrygl_17294/20200617/t0035_139035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技监人〔1999〕270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技监人〔1999〕270号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技监人〔1999〕270号


  各区县技术监督局、人事局,各珠宝检验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9号)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质技监局发〔1998〕08号)精神,为充分发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在规范珠宝市场中的作用,规范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执业行为,加强监督、考核和管理,现将《上海市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上海市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9号),为充分发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在规范珠宝市场中的作用,规范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执业行为,加强监督、考核和管理,制定本执业规范及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实用于凡经全国统一考试(认定)合格,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该业务活动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是上海市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人事局对上海市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执业情况及管理实行指导、监督、检验。
  第一章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职责
  第五条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岗位设置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其职责范围分别是:
  (1)检验室负责人:负责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报告的审核工作,对质量检验报告中采用依据的正确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及对报告编写质量把关,以保证质量检验报告的科学、准确、真实,并对质量检验报告批准人负责。指导检验人员解决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中的疑难问题。
  (2)技术负责人: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业务有关的技术问题,负责质量检验报告的批准工作。对质量检验报告的规范化和有效性负责。指导检验人员解决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中的疑难问题。
  (3)质量负责人:负责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报告的技术审核工作,对质量检验报告中采用依据的正确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及对报告编写质量把关,以保证质量检验报告的科学、准确、真实,并对质量检验报告批准人负责。
  (4)主要检验人员:负责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工作和编写质量检验报告,并对质量检验数据的准确、可靠、原始记录的完整、质量检验报告填写的正确负责。处理珠宝玉石质量 检验的主要技术问题。
  第二章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工作准则
  第六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全国技术监督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中相应规定,并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以维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质量检验工作。
  第八条 一名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只能在一个质量检验机构或单位专门执业,具有该机构或单位质量检验报告的审签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权力
  第九条 获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其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岗位工作和开展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业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经注册后,有权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名义,开展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有资格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机构或综合性质量检验机构的珠宝玉石检验室,从事技术负责、质量检验报告审核、检验室负责、主要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有对提供珠宝玉石检验数据的署名权。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设置和授权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机构或实验室按规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有权参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与执业资格有关的继续教育。每年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
  第十五条 有权对所受处分提出申诉。
  第四章 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质量检验师注册登记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质量检验师资格考试(认定)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全国技术监督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中的相应规定;
  (三)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五)注册时年龄在70岁以内。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程序
  (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核发“执业资格证书”时,通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持有“执业资格证书”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须在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逾期未办者,不再办理本年度注册登记。
  (三)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册登记者,在三个月内,经本人申请,注册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仍不能办理注册登记者,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重新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只允许连续申请两次。在第二个备案期内,如需办理注册登记,须参加本年度的实践考试并成绩合格。第二个备案期满,仍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其“执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四)申请注册登记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检验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1);
  2、“执业资格证书”;
  3、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注册登记者,应进行认真审核,将符合注册条件人员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注册的人员名单,在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资格证书”相应栏目中,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配发的注册专用章,颁发统一印制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质量检验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主动到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未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不再办理本年度重新注册登记。
  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等原因,暂时不能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须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重新注册者,应符合第十六条规定和注册期内考核合格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2);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吊销注册者,不得申请重新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质量检验师专业档案,对质量检验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受理对质量检验师违反职责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质量检验师在注册周期(3年)内进行1-2次考核,考核情况将作为重新注册的重要依据,并记入个人专业档案。
  第二十二条 质量检验师交换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本人、原所在单位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均应主动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注销注册。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失踪;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失去科学、公正性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质量检验师,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或暂停以质量检验师名义开展工作,直到吊销注册。
  第二十五条 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质量检验师吊销注册登记表”(附件一),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吊销注册申请。
  (一)伪造学历、资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质量检验师注册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办理重新注册,继续以质量检验师名义从事检验活动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检验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群众举报错误事实确凿5次,或珠宝玉石总价值达1万元以上的;
  (四)在执业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质量检验活动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执业的;
  (六)脱离质量检验师工作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开展质量检验业务,时间连续两年以上的;
  (七)其他应做“证书”无效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要求提出吊销注册申请的单位,经督促仍未申请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直接办理吊销注册手续,报国家质量技术局有关部门批准后,收回注册证书。
  第二十七条 注册证书一经吊消,“执业资格证书”也同时失效。若要重新取得资格,须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 受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分的质量检验师,可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定期将质量检验师执业情况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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