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9〕 29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9〕 29号
全文有效
2009-02-11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月15日起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二、在省未统一制定涉税鉴证业务政府指导价前,各地涉税鉴证业务政府指导价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271号)自2月15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