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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9]71号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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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9]71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9]71号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71号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71号
  全文有效
  2009-02-13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印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区局审核,报市局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第五条有关“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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