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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人办函[2000]18号 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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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rlzyhshbzbgz_17256/20200617/t0035_138836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人办函[2000]18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人办函[2000]18号 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0-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人办函[2000]18号


  江苏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宣告死亡后善后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人发[2000]9号)收悉,经研究,对于退休干部失踪后的有关待遇问题,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离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2]第27号)精神,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及《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意见处理,即: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

  
二OOO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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