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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0]62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引进人才办理手续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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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rckf_17293/20200617/t0035_139025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2000]62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0]62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引进人才办理手续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5-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引进人才办理手续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2000]62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近年来,本市人事或劳动部门在办理人才引进中随调外省市劳动部门管理的人员或随调外省市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存在着因批准部门不对口,而使随调人员档案及养老保险帐户无法从外省市转移出来的问题。为减少办事环节、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的人才(指一对夫妇),一方系外省市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一方系外省市劳动部门管理的人员,在主调(转移)方经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同意引进后,另一方凭批准部门同意其配偶来沪工作的调动(转移)函,及其本人的外省市商调(转移)函和表,结婚证书复印件,由在沪接收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到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其调动(转移)来沪手续。
  二、调入单位应与调入人员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报到日期,并为其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三、市、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律凭人事或劳动部门同意本人进沪调动(转移)函和劳动合同及户口已迁入本市的证明(户口簿)办理其养老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从外省市转移进沪手续。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由两局商定的《跨管理系统随调人员审批表》停止使用。

二000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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