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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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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地税发[2009]155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9]15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3-3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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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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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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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上限额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15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30日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深财法[2006]12号)的规定,以及《深圳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我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21.17元。据此计算,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上限合计额,调整确定为2607元/每月。
从2009年3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扣除上限额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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