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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人发[2000] 57号 人事部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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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rlzyhshbzbgz_17256/20200617/t0035_138837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人发[2000] 57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人发[2000] 57号 人事部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5-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人事部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2000] 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予以变更后,如何确定其变更处分的起始时间和解除期限,并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申诉控告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的,经过复核或申诉受理机关审理并决定后,认定处分不当的,应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处分轻于原处分的,其起始时间应从原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解除处分期按变更处分后的处分解除期限执行;变更后的处分重于原处分的,其起始时间,应从变更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解除处分期限按变更处分后的处分解除期限执行,但应扣除原处分已经执行的时间。

上述意见适用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OOO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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