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申报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9]43号
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申报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9]4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10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汕府[2009]4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管理和信息系统调整的实际,现就我市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申报缴费时间通知如下:
一、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维持现行费率。单位缴费按15%计征,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1%计征,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4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按6%计征,个人缴费按2%计征;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按5%计征(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申报缴费时间。
1、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单位,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期间,按上述缴费比例申报缴费。
2、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按上述缴费比例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到所属地税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