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地税发[2009]200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9]2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贸工局等单位关于落实国家综合资源利用认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4-27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贸工局等单位关于落实国家综合资源利用认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20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27日
各基层局:
现将《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关于落实国家综合资源利用认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贸工源字[2009]4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综合资源利用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优惠政策前,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市贸工局颁发的《综合资源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综合资源利用减计收入申请表》;
3.独立核算的综合资源利用各项产品收入的会计明细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主管区局在核对申请企业《综合资源利用认定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核实申请企业是否在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我局联合下达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名单之内。符合综合资源利用条件的企业名单将以通知形式转发给各区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