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
沪职改办[2000] 37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O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及《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精神,加强档案专业高级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引进人才工作证》一年以上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系统掌握档案专业理论,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在业务工作方面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和研究能力,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工作成绩显著。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档案系列馆员资格两年以上;
(二)硕士毕业(包括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不包括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取得档案系列馆员资格四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档案系列馆员资格五年以上;
对于先评聘其他系列中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到档案岗位工作的,须在现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其中具有硕士学历的人员须取得中级资格四年以上(对于中级实行只聘不评的需聘任四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须取得中级资格五年以上(对于中级实行只聘不评的需聘任五年以上)。
二、学术水平及工作业绩条件
(一)学术水平
熟练掌握本专业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对某一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掌握国内外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参与较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并在任现职期内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著)两篇以上,经同行专家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二)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
1、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并了解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同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及组织、指导、协调能力,解决过档案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2、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主持、指导课题项目的研究,起到学术带头人的作用,或独立承担完成比较重要的研究课题项目。
3、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对重要档案业务建设问题、重要计划等能从理论、技术、操作上提出可行性方案,提供较高难度的信息咨询。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重大业务问题的决策。任现职期内能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得到领导及同事的好评。年度考核、岗位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其他条件
(-)熟悉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1960年1月 1日[含]以后出生的必须参加外语考试)及计算机知识(考试对象按照市职改办规定)。
(二)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四、大学专科以下学历者,一般不能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对少数确有真才实学,解决过档案业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工作业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且累计从事档案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档案系列馆员资格七年以上,除具备上述二、三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予以申报:
(一)组织或主持科研课题项目的研究,起到学术带头人的作用,或独立承担完成科研项目,其研究课题获国家或省市级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或国家档案局科技奖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上海市档案局科技奖一等奖或二等奖两项以上奖项。
(二)独立或为主完成各种编研成果100万字以上,并达到发表水平。
(三)作为主要骨干承担完成过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并被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及在较大范围中推广应用。
(四)获全国档案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先进集体称号的主要组织者。
(五)在省、市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其中一篇获省、市级以上档案学术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并经同行专家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四条 外省市和中央部属单位已评聘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含军队转业技术干部),调本市工作后,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不再复审。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从其他系列转入档案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可申报审定。
第六条 受理申报办法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可自主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资格)。申报人按要求准备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对其材料核实后,送市人事局指定的上海市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受理服务机构委托送审。
第七条 审定
申报者在进入审定程序前,由市档案局职改办组织同行专家若干人组成专家组,对其进行论文或业务答辩,大专以下学历的申报对象必须通过答辩方能进入审定程序。
审定程序由上海市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审委)负责实施。
一、高审委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执行委员出席会议,才能进行有效审定。
二、高审委应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职改政策及本系列审定条件,在对申报者所送材料仔细审核、认真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三、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定。
第八条 本条例(试行)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九条 本条例(试行)由上海市档案局职改办负责解释。
上海市档案局
2000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