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云浮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9]82号
广东省云浮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9]8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8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9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附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