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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发[2009]82号 广东省云浮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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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国税发[2009]82号
文件名: 广东省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发[2009]82号 广东省云浮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云浮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


  广东省云浮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9]8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8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9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附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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