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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0)49号 关于本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医疗机构印制和使用新的医药费专用收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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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85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0)49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0)49号 关于本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医疗机构印制和使用新的医药费专用收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本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医疗机构印制和使用新的医药费专用收据的通知
沪医保(2000)49号


  各区县医保办、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配合本市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经研究决定,自本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启用新的门急诊和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
  一、收据的样式
  专用收据上方正中必须印有医疗机构的名称、“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或“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字样、票据购印证编号、沪收费许可证号、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和财政监制章。该专用收据由医疗机构打印就诊对象的姓名和收费项目及金额,费用合计栏下方的空白方框由医疗机构根据不同的就诊对象打印费用的分类。该专用收据最下方有收据号、收款员姓名及收费日期项目。
  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为上下两联,上联为存根联,下联为收据联,大小为95mm×140mm;医疗机构收取门急诊诊疗费时出具的收据大小可以小于该尺寸。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为上下三联,第一联为记帐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存根联,大小为170mm×203.2mm。
  二、收据的使用方法
  (一)对于使用医疗保险凭证(磁卡)的就诊对象,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和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除了打印就诊对象的姓名、医药费项目及其金额、费用合计等一般项目外,在费用合计栏下方的空白方框内要列出现金支付、帐户支付、统筹支付和附加支付的金额,以及当年帐户和历年帐户结余金额。现金支付是指由医保对象自负的医药费金额(即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金额)及自费的医药费金额(即原开具“红发票”的医药费用)。帐户支付是指医保对象用其个人帐户内的资金支付的医药费金额;统筹支付是指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药费金额;附加支付是指由地方附加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金额。当年帐户结余和历年帐户结余是指该就诊对象个人帐户资金结余金额。现金支付中,如有自费的医药费用则在该方框内同时打印“(现金支付中,_______元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使用医疗保险凭证(磁卡)的就诊对象的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见附件一,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见附件二。
  (二)对于使用医疗保险凭证(纸质)的就诊对象,门急诊和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除帐户支付和帐户结余金额为空白外,其他要求与使用医疗保险凭证(磁卡)的就诊对象一致。使用医疗保险凭证(纸质)的就诊对象的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见附件一,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见附件二。
  (三)对于使用公费医疗证的就诊对象,医疗机构在门急诊和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的费用合计栏上方的空白方框内,列出就诊对象的医药费用的自负比例及自负金额,对于自费的医药费用,则必须列出收费项目及金额。费用合计栏的金额为上述金额之和,公费医疗记帐部分不在收据中反映。对就诊对象自费的医药费金额,要在费用合计栏下方的空白方框内打印“本收据中,_______元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使用公费医疗证的就诊对象的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见附件三,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见附件四。
  (四)对于不使用医疗保险凭证和公费医疗证的就诊对象,医疗机构在出具的门急诊和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上打印就诊对象的姓名、医药费项目及其金额、费用合计等项目。
  在该收据的费用合计中,如有自费的医药费用,则在门急诊或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费用合计栏下方的空白方框内打印“本收据中,_______元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不使用医疗保险凭证的就诊对象的收据中,不出现“帐户支付”、“统筹支付”、“附加支付”、“当年帐户结余”或“历年帐户结余”等字样。不使用医疗保险凭证和公费医疗证的就诊对象的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见附件三,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见附件四。
  三、其他事项
  (一)在国家未对医疗机构收费票据重新作出规定之前,门急诊和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暂按本通知执行。新的专用收据使用期暂定到2001年5月31日止。
  (二)医疗机构对使用医疗保险凭证(磁卡)的就诊对象,不能使用诊疗费、注射费等定额收据,在收取这些门急诊费用时使用新的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
  (三)使用医疗保险凭证的就诊对象的急诊观察室的医药费按住院医药费结算,使用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
  (四)医疗机构在收取就诊对象的预交费时,不使用该医药费专用收据。
  (五)医疗机构凭医保就诊对象的医疗保险凭证(磁卡)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市医疗保险局获取医保对象的有关信息。
  (六)原关于门急诊和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区、县医保办将该文件转发至本辖区内的各有关医疗机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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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0)49号  发表于 2021-3-16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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