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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技(2000)5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本市民办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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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jxgl_17278/20200617/t0035_138961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保技(2000)52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技(2000)5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本市民办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本市民办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劳保技(2000)52号


  各区县劳动局、民政局:
  
  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第226号令)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民办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1、由市劳动保障局批准成立的民办技工学校,应在市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学校教育机构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外,其他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都应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登记手续
  1、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成立的民办技工学校,由市民政局批文,按简化手续予以登记。
  2、经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县劳动局批准并已发给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县民政局凭其批文和办学许可证,按简化手续予以登记。
  3、民办技工学校或社会培训机构在申请办理简化手续时,须按市社团管理局的要求,提交所需的证明文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1、在2000年10月1日前取得批文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技工学校或社会培训机构,在登记过程中原则上继续沿用以前已批准的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二级机构名称,凡与上海市管理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定不相符合的机构名称,在今后机构的复核认定过程中,由业务管理部门逐步调整到位。
  2、在2000年10月1日后取得批文或办学许可证的民工学校或社会培训机构,在登记过程中按市民政局印发
  《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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